逼供反贪局长之弟被公诉,重申了法治底线

新京报 2020-11-01 00:55 大字

■观察家

“刑讯逼供不可为”的法治底线,确实该在“违者必究”中不断重申。

“19年前刑讯逼供反贪局长之弟制造冤案三民警将出庭受审”,日前,这则消息引发关注。

据报道,2001年2月27日,安徽太和县发生一起团伙闯进公安医院伤人事件,时任该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李金奎的弟弟李金泉及多名人员被认定为“真凶”,李金奎则被指为“保护伞”,两人最终均获刑1年半。因不服判决,李金泉不断申诉,但均被驳回。

直至2019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入驻安徽,重启此案调查并最终确定真凶另有其人。同年12月,安庆中院再审此案,并于12月30日改判李金泉无罪。今年8月21日,阜阳市公安局3名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安徽东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称查明几人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该案将于11月4日在东至县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发生在19年前,算是陈年旧案,包括刑讯逼供也是在当时办案条件和司法环境下发生的。但从中央督导组决定对其重启调查,最终确定“真凶”,到李金泉经法院重审宣判无罪,再到如今当地办案机关“既往亦咎”的态度,表示出严肃追责的决心,也重申了“冤假错案不可酿”“刑讯逼供不可为”的法治底线。

而这无疑很有必要。毕竟,刑讯逼供之下,谁都可能成受害者——该案就是例证:受害者李金奎当时是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在不少人的想象中,这样的身份至少对被刑讯逼供有更强的“免疫力”。可他连同其弟弟,也未能幸免于此。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也难免让人感慨。

在此情形下,严肃追究涉刑讯逼供者的法律责任,让践踏规则者付出应有代价,让肆无忌惮者收敛止步,是修复法治罅缝的应有之义,也能尽早愈合受害者的伤口。

刑讯逼供是冤案之母,大凡冤假错案,背后多有其影子。也正因刑讯逼供与依法办案要求背道而驰,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近些年来,国家司法层面不断用“法规打补丁”、制度设计完善的方式明确这方面的底线。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明确“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指出疲劳审讯、诱供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该案中的问题能得以矫正,也跟此一大背景有关。而要更有力地遏制刑讯逼供,就得用“惩前毖后”去申明底线。

如今涉案民警受审,就显示出了严明的法治立场:对刑讯逼供者要开展责任倒查、依法追究责任,无论时间多么久远、涉及者什么身份,都当受法律制裁。当刑讯逼供得到的是“有过即罚”,那对违规违法办案也能起到警示作用。

说到底,“刑讯逼供不可为”的法治底线,确实该在“违者必究”中不断重申。□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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