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首例高空抛物案后续报道 被告人汪某某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皖江晚报 2021-06-15 01:07 大字

安庆首例高空抛物案后续报道

被告人汪某某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报消息 记者任祥斌 通讯员叶晨报道 6月10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法庭认定被告人汪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这也是安庆首例高空抛物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8日11时28分许,被告人汪某某为图方便,在明知楼下是开放性草坪且日常有人通行的情况下,从居住的安庆市迎江区大发宜景城某栋楼1803室家中窗户口将一袋橘子(经鉴定,重3.585公斤)扔下,楼下居民发现后报案至公安机关。当日,公安机关依法将汪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从高层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案件审理期间,为了解被告人抛掷物品的现场情况,承办法官带队实地勘察了现场,就抛掷高度、抛掷方式、地面人流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全面考量了抛掷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法官说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二百九十一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高楼日益增多,高空抛物、坠物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行人、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加大对这一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立法的方式将这一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是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有助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迎江法院在此呼吁,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每一个人都要自觉抵制高空抛物,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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