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意见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资阳日报 2021-09-08 07:49 大字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贺紫涵)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资阳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2021年行动方案》,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研究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规范性意见(试行)》和《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意见(试行)》,为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

《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规范性意见(试行)》全文共34条,分别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条件、案件管辖、不宜启动移送的条件,案件材料和案涉财产移交、保全措施的采取和解除,执行法院与受移送法院以及立案部门工作职责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对解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启动难等问题提出制度性要求,促进“僵尸企业”的清理。该《意见》提出,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释明法律后果。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协作配合、高效便捷、强化监督的原则。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规范企业市场退出机制,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意见(试行)》全文共31条,分别对可以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条件、审理期限、财产处置原则,简化审理程序与普通案件的转换,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文书送达,财产查控,受理费减半以及免收的条件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对解决破产案件办理时限长、企业破产负担重成本高等问题提出制度性要求,保障案件高效审理。该《意见》提出,简化审理破产案件是以“繁案精审、简案快办”为原则,以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为前提,通过缩短程序时间、简化流程等方式加快审理进程。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化审理机制审理的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可以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依法计算的基础上再减半收取。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经管理人提出申请,可以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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