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检察人员开展社会交往须遵守11条约束规定
本报讯(记者胡佳音)为锻造检察机关“铁一般”的纪律作风,日前,市检察院印发《资阳市检察机关关于从严约束检察人员社会交往十一条规定》。
十一条规定具体包括:一、不得接受涉案人员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委托人或监督对象的吃请。二、不得参与涉案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委托人在场的吃请活动。如因情况不明参与的,应及时离开现场并向单位报告有关情况。三、不得接受涉案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委托人以通讯、面谈等任何形式的说情、打探案情。如接到此类电话应向对方说明本规定,及时中止通话,并及时向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四、不得出入有碍检察人员形象的场所。五、不得在公共场所出现有损检察人员形象的言行。六、不得在对外沟通协调工作时夹带个人诉求。七、不得在微信、微博、QQ等网络社交平台擅自发布与案件(含自办案件或者其他案件)相关的信息和不当言论。八、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炫耀、泄露信访举报、线索处置、调查、侦查、审查等各环节的工作情况,包括办案部门、办案人员、办案时限、涉案事项和人员等各类案件信息。九、不得私自打听、询问有关案件、信访、线索处置等信息。十、不得利用检察人员身份为他人牵线搭桥、居间斡旋、站台撑腰。十一、不得为涉案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分析案情、出谋划策,帮助规避或对抗监察、司法机关调查、侦查、审查办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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