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规范(试行)(一)
一、划定和公布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禁养区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养殖区域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限养区
禁养区与适养区之间的区域以及主要的江河流域沿线,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已有的不符合环保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小型养殖场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逐步关闭。
(三)适养区
应当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据省政府川府函〔2007〕48号文件,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
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对外公布。(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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