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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春节期间城区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资阳日报 2017-01-21 00:00 大字

为规范年春节期间城区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欢乐的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及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现就春节期间城区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城区是指资阳市城市建成区内的莲花、资溪、三贤祠、狮子山四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及雁江、松涛、宝台镇管辖的部分区域。

二、城区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年1月日(农历腊月廿五)至年2月1日(农历正月初五)。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年1月日(农历除夕)至年2月1日(农历正月初五)和年2月日(元宵节),具体时间为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零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远离城市雨水井盖、污水井盖、化粪池和其它排水设施,以免引燃、引爆排水管道中残留的易燃、易爆气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四、春节期间零售的烟花爆竹,由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统一配送到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各零售网点。严禁零售网点通过非法途径进货,严格执行一点一证,亮证经营;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零售点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

五、严格限制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量及经营品种。零售场所最大储存烟花爆竹折合药量不得超过公斤,严禁超量储存。批发公司不得配送、各经营网点不得出售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规定的A、B级产品(须由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即礼花弹、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等)。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六、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制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敬老院、客运车站及候车室、火车站、码头、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文体娱乐场所、公园、山林、地质灾害监控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建筑施工现场、工民用建筑物、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资阳市脑科医院莲花山住院部、资阳市师范学校、厂晨风路电视缴费大楼、雁江区人民法院、资阳中学米范围内禁止燃放。当资阳市区大气重污染程度达到规定的预警(橙色预警)以上级别时,市区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出入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托运、邮寄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

七、对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公安机关要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城市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通告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举报电话:

区政府办

区公安分局

区安监局

区工商局、

区城管办、 

火灾报警电话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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