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误将老人当小偷
法院:侵害了名誉权
超市:将在《资阳日报》上刊登书面道歉
大爷:太轻了 上诉
■ 本报记者 朱涛
“我觉得判得太轻了,还不足以达到惩罚的效果和目的。”11月23日,年过7旬的雁城市民赖大爷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激动地对记者说。
10月中旬,赖大爷拿到了雁江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其中的内容显示为:四川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资阳建设路店(以下简称“家乐福超市”)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资阳日报》上向原告赖大爷书面赔礼道歉(道歉书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事情是怎么一回事呢?记者进行了解。
7旬大爷超市购物被误当小偷
去超市购物,被误当为小偷,70岁的赖大爷越想越难受。11月23日,赖大爷在向记者讲述这件事情时,仍觉心里不是滋味。
据赖大爷回忆,事情发生在今年6月28日18时许,他同往常一样独自来到雁城建设路的家乐福超市购物。在选购完商品后,他来到超市二楼的收银处结账,结账完毕后刚走出收银口,却被一位自称是超市工作人员的人拦下,并要求赖大爷配合前往超市办公室进行检查。
被拦下后,赖大爷感觉莫名其妙,随即他发现这位自称是超市员工的人身上没有任何可以表明身份的工牌,就问道:“你是做啥子的?凭啥子把我拦到,还要喊我去办公室?”
赖大爷告诉记者,当时在他提出质疑后,这位自称超市工作人员的人说:“你不管我是做啥子的,超市怀疑你拿了东西,必须跟我到办公室检查一下你的口袋,不然不准走。”
“我一个老头子去了办公室,又没得其他人看到,万一到时候吃了亏还说不清楚。”迫于无奈,赖大爷当着围观群众的面将随身口袋和购物袋内的东西一一掏出。经过当场核对,证明赖大爷并没有窃取超市内的商品。
“当时有很多人围过来看,弄得我非常不好意思,还好我打了110。”赖大爷说,在发生纠纷过程中,他拿出手机拨打了110报警,几分钟后民警就到达了现场。民警在现场了解情况后,将赖大爷和超市方相关人员带到辖区派出所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超市方误将赖大爷当成了小偷。
将超市告上法庭
“在派出所的调查结果出来之后,我还和超市方进行了当面协商,希望超市方能赔礼道歉,并将书面道歉书张贴在超市入口显眼的位置,但是超市方并没有同意我的要求。”赖大爷说,他只希望超市方尊重顾客。
“自己清清白白几十年,没想到在这把年纪却被当众误认为是小偷,这件事让我感到很屈辱。”赖大爷越想越觉得心里不是滋味,于是便一纸诉状将家乐福超市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定超市侵权行为成立
9月14日,此案在雁江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应当组织当庭调解,但赖大爷不同意当庭调解,因此当庭审判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10月16日,雁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出具了判决书,法院根据莲花路派出所提供的出警证明,加上家乐福超市提供的事发时监控录像,认定被告(家乐福超市)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赖大爷)的名誉权,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的判决文书显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回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雁江区人民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资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资阳日报》上向赖大爷书面赔礼道歉(道歉书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由于法院认为被告在《资阳日报》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应能达到消除影响之效果,故对原告要求超市在资阳市电视台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和在超市结算出入口显眼位置以及超市门口张贴道歉书的诉请未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失费9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受到的名誉侵害程度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亦不予支持。
超市:“我们服从法院的判决”
赖大爷:“我觉得判得太轻了”
“我们服从法院的判决。”记者致电家乐福超市采访时,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法院的判决文书下来之后,他们就已着手准备书面道歉书,并打算择日在《资阳日报》上进行刊登。但由于目前赖大爷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故超市方还未在《资阳日报》上向赖大爷书面赔礼道歉。
由于是一审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如不服本次判决,原被告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觉得判得太轻了,还不足以达到惩罚的效果和目的。”赖大爷说,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他表示不服,现已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正在等待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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