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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资阳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资府发〔2015〕14号

资阳日报 2015-10-21 22:06 大字

房屋征收工作程序示意图雁江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实事求是解决资阳中心城区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征收补偿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资阳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能职责

成立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本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面积、用途、权属等方面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兼任,成员由雁江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建设监察支队、市房屋征收局、市房管局等单位组成(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一)规划管理部门

1.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取得过规划手续进行查验和出具相关证明。

2.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已取得的规划审批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查验和出具证明。

3.负责对未按照规划内容进行修建的建筑进行认定。

4.负责对房屋用途进行认定。

(二)国土资源部门

1.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取得土地手续进行查验和出具相关证明。

2.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已取得的用地审批手续和土地证照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查验和出具证明。

3.负责对虽已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但用地现状与土地权利证书或土地登记簿所载内容不一致的进行认定。

4.负责对村民非法占地建房以及一户多宅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公安部门

1.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及直系亲属户籍进行认定并出具户籍证明。

2.负责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维护房屋征收中正常工作秩序。

3.负责对伪造证据骗取征收补偿款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开展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工作。

2.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情况、近一年内家庭成员是否有转移产权记录、房屋面积等开展核实工作;对房屋已登记,但房屋现状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不一致的进行认定。

3.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认定为合法建设的房屋进行处理。

4.建设监察部门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托具体承办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并负责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进行处理。

(五)工商、税务、畜牧食品、农业、林业等部门

1.工商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是否有效进行认定。

2.税务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的税务登记证照是否有效、纳税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3.畜牧食品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所建设时间、养殖规模、饲养品种、配套设施,以及是否通过养殖场(小区)备案、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获得政府扶持政策和相关项目支持等情况进行认定并处理。

4.农业部门负责对种植场是否合法、产业(配套)设施的具体内容进行认定并处理。

5.林业部门负责对苗圃是否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认定并处理。

(六)雁江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

负责配合开展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摸底及认定工作,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及其权利人相关情况出具调查说明。

二、认定的基本原则、依据和标准

(一)认定原则

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依法合理和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认定依据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应以是否具有《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时结合《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航测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项目批准文件、税费票据、建筑现状平面图、建筑建造时间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确定。被调查人拒不提供土地、规划、产权等有关手续,经核查无档案记载的,由职能部门依法认定。

(三)认定标准

1.房屋合法性认定

(1)未领取《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规划部门批准同意建设相关文件的,根据批准文件结合实际进行认定。

(2)已领取《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结合房屋实际进行认定。

(3)已经规划、国土部门查处的,按行政处罚内容进行认定。

(4)集体土地已征用但房屋未征收的按以下办法认定:

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无规划建设手续的,宅基地由国土部门按“一户一宅”规定确认后,在已建成房屋内,按房屋占地不超出土地证证载面积,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计算,认定为合法建筑;房屋层数不足两层的,据实计算。

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无规划建设手续的,按上述办法认定后,合法建筑达不到人均30平方米的,在已建成房屋面积内可按不超过人均30平方米认定为合法建筑。

纳入被征收房屋家庭人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户籍在项目实施所在地村社(社区)且享受集体组织经济分配并为被征收人直系亲属。

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计入被征收人家庭人口:

户籍不在项目实施所在地但系被征收人配偶的;

户籍不在项目实施所在地但现在外上学或服役(义务兵)的被征收人子女。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计入被征收人家庭人口:

已享受宅基地、福利分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户籍在被征收人户籍内,但不是被征收人直系亲属的;

房屋征收部门发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后迁入的。

(5)对属于政府扶持及相关部门批准的规模养殖场,其建筑物参照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认定。

2.合法房屋的用途认定

(1)未经登记或登记用途不明的以规划许可证证载用途进行认定。

(2)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而擅自改变用途的,以原批准的用途为准。

(3)对凡于1998年12月20日前修建,无法确定设计用途或设计用途明确,但因就业等特殊原因改变用途,并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旧有合法房屋,在1998年12月20日前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且征收时正在营业的应当按实际用途认定。

对1998年12月20日以后修建的房屋,其用途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用途进行认定。

三、认定处理的工作步骤

(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认定申请,并附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利人、建设时间、区位、用途、面积、层数等基本情况。

(二)由建设监察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联合调查,国土、规划、住建、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各自职能职责分别出具初步认定意见。

(三)由建设监察部门组织公布初步调查认定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利人对初步调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申请复核,建设监察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10日内完成复核。

(五)公示期满及复核完成后,由建设监察部门将最终的调查认定结果进行公布。

(六)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最终的认定结果,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的解释权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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