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通知
龙宇先生:
你与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2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统编号(2011)1000188】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11)1000188】,合同第十条第2项约定买受人逾期15日支付购房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三项5款约定因买受人逾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代偿银行贷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你于2015年1月28日开始停止向中国银行资阳分行偿还贷款本息,导致我公司被银行催收贷款并承担担保责任,已代你偿还全部的银行贷款本息160048.54元。你的前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第2项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三项5款约定,特通知你:
一、解除双方2011年10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你应依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三项5款约定,承担违约金54406.8元;
三、请你在本通知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公司办理解除合同后的结算及退还房屋。
四、如你对解除合同有异议请在本通知到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上通知在告知时间内你不提出异议,也不回复本公司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我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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