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了 工资找谁要
□本报记者 刘鑫
“我工作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字都变了,以前的老板不接电话,拖欠的工资找哪个要?”日前,资阳市雁江区碑记镇太吉村的农民工王大爷,拨通了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维权热线。工作站律师核实情况后,于近日为其成功维权。
案例
“我都60了,出来打工还被欠薪”
据王大爷介绍,2008年2月,60岁的他到成都一家物流公司当搬运工。公司没有和他签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后又改为每月2500元,工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
随后,公司以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为由,改为年底一次性结算。由于公司经常不按时支付工资,2013年9月1日,他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结清拖欠的工资。2013年9月17日,公司给写了欠条,注明欠薪31451元。2013年10月份到2014年5月份,公司先后支付了6000元。“再后来,公司变更了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以前的老板联系不上,新的老板来了之后又不认账了。”
解决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劳务报酬照样得付”
对于王大爷反应的情况,工作站杜伟律师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明确,王大爷与物流公司之间属于典型的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很清楚,王大爷提供了劳务,公司就应该支付劳务报酬。
劳动者根据欠条等起诉拖欠劳动报酬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欠款纠纷而直接受理。如果出具欠条的人,在公司中具有一定的职务,足以让普通人相信其行为代表了公司,同时欠款又是基于劳动者已向接受劳务方提供的劳动而产生,那么这样的欠条应当被认为是接受劳务方对劳动者所作的承诺。
由此,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日,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工作站的意见,判令物流公司支付王大爷的劳务报酬25000元。
提醒
“追讨劳动劳务报酬,都有法可依”
“事实上,类似王大爷这样的情况,在日常为农民工维权 案件当 中具有 一定代表性。”杜伟说。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提醒广大农民工,在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下,被拖欠劳动报酬或者劳务报酬时,主张维权时都有法律依据。
主张劳务报酬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据此条规定,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劳务报酬的责任。
主张劳动报酬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据此规定,劳动者依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主张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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