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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三轮撞死人 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资阳日报 2015-02-07 19:27 大字

■本报记者 郭春荣

“这是一件己经判决了的案例,当事人冯某驾驶电三轮车撞死了一个路人,犯了交通肇事罪,现还在监狱服刑。”1月31日,在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副教导员吴军向记者讲述了又一起因驾驶非法电三轮致人死亡的案例。

2013年10月2日,雁城某火锅店员工冯某准备去火车站水果批发市场买西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他从表哥处借来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前往。16时许,冯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刘家湾往建设北路方向行驶,行至雁城路一段中国银行外时,因观察不周,将行人谢某撞倒,送往医院后因医治无效死亡。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该车的制动系统、喇叭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相关规定。被害人谢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出血死亡,经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责任认定,冯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2014年8月22日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肇事者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火锅店老板王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0余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电三轮车主王某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5万余元。

针对该案例,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非法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作为机动车,其技术性能达不到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主或雇主让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销售单位或个人销售这类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购车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电动三轮车就该取缔了,出了事故于己于人都不好。”当日借车给冯某的王某成说,现在他家已没有电动三轮车,如果早些认识到电动三轮车的潜在危害,就不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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