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好友借款4万还了2500元后失联
微信上结识好友,慷慨解囊借款相助,却不想对方耍赖不认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安州居民唐某只得诉诸公堂,要求对方还款。法院会怎么判呢?
■毛静记者刘晏男
2017年初,安州居民唐某(男)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认识了乐至县人周某(女)。二人相谈甚欢,相见恨晚。2017年5月,周某来绵找到唐某,声称自己做生意需要部分资金,想找唐某借几万块钱救急。唐某为人耿直干脆,见朋友有难,便慷慨相助。而后,周某在唐某处分三次共计借得4万元,并打了三张借条,承诺在2018年底将借款全部还清。
约定还款时间届满,唐某找到周某还钱,但周某表示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延长还款时间,二人再次约定于2019年底结清欠款,期间,周某向唐某归还了2500元。2019年底,唐某找到周某还钱,但周某多番推诿,竟然耍赖称自己并不认识唐某,也从未在唐某处借过钱,随后,还将唐某的微信拉至黑名单。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唐某将周某诉至法院。日前,安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周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法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
经安州区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初,原、被告通过手机微信加好友相识。随后,被告周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唐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另查明,法院通过公安户籍信息查询到被告周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和登记的联系方式,与原告提供的微信账号信息一致,能够确认被告的身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原告唐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条和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法院依职权查询了被告周某的基本信息,能够确认被告周某的身份,以上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唐某借款本金375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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