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被抓牵出一起伤人案

绵阳晚报 2020-10-20 10:44 大字

本报讯(袁福林记者刘晏男)乐至县小伙龙某成日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在伙同他人碰瓷诈骗落网后,被当地警方查出还有另案在身。随后,龙某被移送至绵阳,由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龙某伤人、诈骗两项罪名成立。

2019年11月5日,龙某伙同另外三名男子经事前商议,驾车在乐至县石湍镇和资阳市雁江区境内利用自行车故意制造交通擦挂事故,以手机损坏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龙某及其同伴多选择偏僻村镇道路作案,当天共碰瓷诈骗三名受害人,骗取资金9000元,4人将赃款挥霍,随后被乐至警方抓获归案。

乐至警方介入调查后,掌握龙某还有一起在绵伤人案,遂将龙某移交至绵阳,并将龙某所犯诈骗案件管辖权一并移送。高新区检察院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控诉了龙某两项罪名。日前,高新法院开庭受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高新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20日19时许,在高新区河边镇一租房内,龙某的父亲与受害人张某发生言语纠纷后相互拉扯。龙某见状,拿起房间内的一根棒子,朝张某打去。后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和诈骗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由被告人龙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损失1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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