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两公司高管获刑
绵阳两家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外地公司购买了17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抵扣税款分别为13万和10万余元。这样做的后果,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两家公司均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处罚金,公司的高管也因此被判刑。
■王军张倏越记者赵利宾
为抵扣税款花钱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黎某是绵阳某机械制造公司负责人,为了抵扣税款,黎某在发票上动起了歪脑筋。
2016年8月,黎某联系到邹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6.3%向邹某等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邹某等人则通过眉山市某贸易公司为黎某公司开具了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67913.25元,税额共计67987.4元。发票到手后,黎某则安排公司人员以绵阳某机械制造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并抵扣税款。
第一次侥幸抵扣税款成功后,2016年9月,黎某又通过同样的手法购买了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3813.2元,税额共计33972.86元。
在结识邹某等人后,黎某不仅为自己公司购买发票抵税,还介绍他人从邹某处购买发票。2016年7月至9月,黎某先后介绍绵阳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在邹某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价税合计935552.10元,税额共计135934.93元;介绍王某从邹某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合计116760元,税额16965.13元,并将发票转给了乐至县某公司。
罪行暴露两公司高管被警方控制
去年底,乐至县税务机关发现了乐至县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在查实相关情况后向警方报案。乐至警方在侦办过程中发现了黎某等人的犯罪线索,遂移交给绵阳警方。
今年1月,在查实黎某、杨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后,黎某和杨某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经司法会计鉴定认定,绵阳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5934.93元;绵阳某机械制造公司从外地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1960.26元。事发后,绵阳某科技公司和绵阳某机械制造公司均向税务部门补缴了税款。
今年7月,游仙区人民检察院向游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绵阳某机械制造公司、绵阳某科技公司、黎某和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审判决公司挨罚高管获刑
游仙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于近日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绵阳某机械制造公司、绵阳某科技公司、被告人黎某、杨某违反国家票据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绵阳某机械制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为101960.26元,被告人黎某作为单位负责人承担单位犯罪责任101960.26元,作为个人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为152900.06元;被告单位绵阳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为135934.93元,被告人杨某作为单位负责人承担单位犯罪责任135934.93元,作为个人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为16965.13元。被告人黎某、杨某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单位已补缴税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绵阳某机械制造公司和绵阳某科技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罚金四万元和五万元;被告人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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