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安岳一男子被纳入失信名单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黄智微)3月22日,记者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安岳一男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缺乏诚信、违背承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最终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
2020年8月30日,李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岳县天马乡至龙塘村路段2公里500米处,与对向邓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安岳县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邓某、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邓某左尺骨冠突粉碎性骨折等,接受住院治疗22天。另查明,李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邓某就赔偿事宜起诉至安岳法院后,经调解达成协议如下: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邓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01414元;由李某某赔偿原告邓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000元。但李某某未按协议履行其赔偿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安岳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某某赔偿邓某相关费用共计5000元,并由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此后,李某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法院无法与其取得有效的联系。经查询,李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法院向李某某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涉案金额较小,李某某明显有履行能力,但其缺乏诚信、违背承诺、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安岳法院将李某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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