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资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的公告

资阳日报 2022-03-24 10:41 大字

为进一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职能职责及办理程序,根据《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资府办发﹝2021﹞12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相关政策

(一)租金与租赁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分类分档”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城镇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和分散供养城镇特困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对申请租金减免的,由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实困难情况,按发展改革部门明确的减免规定审核后,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租金减免,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动态核查制度。主要对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财产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年度动态核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

动态核查工作由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集中建设在产业区的,面向单位内部职工或务工人员租赁的,动态核查工作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组织,并报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视情对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动态核查情况组织抽查、复查,对发现问题的,由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整改,查明具体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程序取消保障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承租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的,应当解除租赁关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视情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职能职责

第四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建立完善信息联动和数据共享审查机制,落实保障工作经费,充实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保障队伍水平和能力。

第四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计划、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其他政府单位、投资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业主负责项目的建设、移交工作,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或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接收及分配、入住及退出管理等。

二、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动态核查及2022年租金减免工作

前期我局已通知全市开展2021年度资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动态核查工作,安岳县、乐至县、高新区和临空经济区已完成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动态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报送我局。同时,高新区住建局、临空经济区建设局已将动态核查结果和历年申请保障对象租金减免情况通知资阳市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和雁江区东升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雁江区户籍公共租赁保障对象(外来务工人员为申请时所在社区)申请动态管理和租金减免的,由公共租赁保障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申请,户籍所在社区对其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办事处复审,区住建局审核后,区住建局将动态审核情况和租金减免情况书面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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