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男子醉驾连撞5次致1死2伤 二审取消自首认定被加刑

成都商报 2019-10-21 10:20 大字

唐某在一审庭审现场

和朋友聚会喝醉后,四川安岳某机关单位股长唐某竟驾车,在县城不同地点连续5次撞车或撞击环岛设施、绿化带等。每次事故发生后,他都未停车且继续逃离。4月29日,他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据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开披露,因一审时法院认定唐某具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对此提出抗诉。9月9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最终将唐某的刑期改判为10年。

/案情回顾/

醉驾连撞5次致1死2伤

每次事故后都逃离现场

去年12月21日,唐某和朋友聚会喝了3两白酒。就在他准备回家时,突然想到第二天一大早要开车到成都保养自己的轿车,便决定到加油站提前加油。20时38分,唐某驾车刚从县城恒和大酒店地下停车场191号停车位驶出时,便与192号停车位的一辆轿车发生擦挂,致使两车受损,但他并未停下,驾车逃离现场。

当车行驶不远来到普州大道云顶小区停车场进出口外侧时,唐某所驾车辆又撞上停放于前方道路右侧、正在下客的一辆出租车,致使正在下车的乘客罗某受伤、车辆受损。同样,他并未停车,继续驾车以较高速度往贾岛路方向逃逸。

约3分钟过后,车辆行驶至贾岛路某学校外,唐某所驾轿车又撞上一辆两轮摩托车,致使摩托车上驾乘人员1死1伤。逃逸中,唐某所驾车辆又先后在安岳大道与贾岛路交叉路口、安岳大道置信丽府工地外,撞上路口环岛设施和道路中心绿化带,致使车辆受损。他仍未停车,而是继续选择驾车逃离,于21时10分左右将车停回恒和大酒店地下停车场。

当晚,唐某回到家中换了衣服。在从停车场回家途中,他便接到了交警的电话。当时,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唐某到案,他谎称本人并未驾车。后经鉴定,案发时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3mg/100ml,属醉驾;而两名伤者一人构成轻微伤,另一人有两处构成轻伤二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还认定,唐某承担5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审改判/

取消自首认定

二审改判加刑至10年

案发后,唐某通过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及死者家属损失,并取得刑事谅解。4月29日,在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中,唐某在最后陈述时说,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失去生命,对此他表示深深的歉意,对死者表示哀悼,对受伤人员表示道歉。案发后,他与家人取得联系,多方筹集资金包括借款,赔偿伤者及死者家属百余万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唐某无视交通法规,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消息,同时,法院还以证据未能充分证实唐某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公安机关就已掌握驾车肇事者就是唐某为由,认定了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对其减轻处理。为此,一审法院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以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但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为此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并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二审公诉后,9月9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并认定唐某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公安机关在唐某如实供述前已经掌握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为此,法院依法改判唐某有期徒刑10年。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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