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偷买手机 父母要求商家退货遭拒

资阳日报 2019-02-14 07:55 大字

□本报记者谢承爽

2月8日,大年初四,家住安岳县龙台镇偏岩乡年仅13岁的小朋友李某,独自一人揣着刚得到的压岁钱,来到龙台镇某电信营业厅购买了一部1400多元的智能手机。当他把手机带回家后,被家长发现。家长在问清购买手机的地方后,就带着孩子前来要求退货,但退货要求被商家拒绝。商家认为,手机已经卖出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手机的包装盒、说明书等都已被孩子扔掉了,没办法退货。无奈之下,家长拨打了市12315热线进行投诉。

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对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作出明确规定,“一些实名制的消费场所,如医疗、美容、网吧等,要求消费者必须先出示身份证件才能购买服务,一旦出现未成年人购买行为,家长可以要求商家退款或退货。但是商场、超市等场所一般没有这样的规定。”

不过该工作人员表示,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8岁以上18岁以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购买如手机、昂贵的玩具等大额商品,需要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其行为效力属于待定,可由法定代理人予以确认或撤销。具体到本案,李某只有13岁,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购买1400元的手机,这一行为与他的年龄不相适应,同时未事先征得父母同意,因此该交易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目前,安岳县龙台镇工商所在对此事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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