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技术传承”美化“口水油”
□史洪举
10月19日,资阳市安岳县法院审理该市食药领域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火锅店因炼制回收油利用被诉,代理律师辩称老油是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回收油不能简单等同“地沟油”,且该案中回收油经检测无禁止性物质。但法院认为,其行为属“地沟油”犯罪,回收油未检出禁止性物质并不代表其属于可食用的添加剂,而是具有较强的危害性。最终,相关人员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老板被判令支付10倍赔偿金67万余元。
四川、重庆地区的美味火锅受到众多消费者青睐,而一些火锅店打出的“老油”招牌也成为其招揽顾客的名片。根据报道,所谓的“老油”,就是反复加热、循环使用的回收油,具体来说,就是把前一批消费者吃过的老油,打着“技术传承”的旗号,又回收回来给下一批消费者吃,可以想见,这会存在怎样的安全隐患和心理不适。我们尊重“技术传承”,但这都不能成为有毒有害食品的挡箭牌。
如今,“技术传承”“文化传承”已经成为很多美味食品、传统食品的重要招牌。但在这个人们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时代,食品是否健康安全,已经成为大家关心的首要问题。在此次事件中,代理律师提出了所谓“老油是巴蜀火锅的技术传承”“回收油不能简单等同‘地沟油’”“该案中的回收油经检测无禁止性物质”等观点,就是在力图证明“老油”是无害的,是可以食用的。但仔细推敲起来,这些观点无疑非常荒诞,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
这是因为在食品安全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准则已经不适用,而应采用“获批准入”的原则。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理当取得许可,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同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具体到这个事件,所谓的“技术传承”就是将顾客吃剩的锅底内的油脂回收至厨房,由厨师对废弃油脂进行过滤、冲洗、沉淀、熬制,制作成“地沟油”,并与其他油按比例勾兑后作为锅底。这就是典型的“地沟油”“口水油”。此外,即便未检测出禁止性物质,也被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如果有消费者知道其吃的是不特定人吃剩下的“口水油”,恐怕还要大倒胃口,引发严重心理不适。
必须强调,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今天,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再严格都不为过。食品、药品领域的“技术传承”“传统工艺”也应与时俱进,摒弃糟粕,改进技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和食品安全原则。而非借此突破食品安全底线,将其作为谋取行业私利的幌子,否则不仅将失去消费者信任,更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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