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事变坏事 都是酒驾惹的祸
□ 李泽宇
本可以高高兴兴地拿到自己期盼已久的工钱,如今却因酒驾身陷囹圄,张某后悔不已。
10月15日中午,安岳县城的张某在家中吃午饭,喝了二两多散装白酒。突然工友来电让他去兴隆镇某工地领工钱。欣喜若狂的张某竟忘记了自己饮酒的情况,立即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前往兴隆镇。刚出门没多久,张某突然想起自己喝了酒,但是侥幸心理作祟,他并没有停止驾驶。距离工地只有1公里路程时,他被正在设卡检查的安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兴隆巡逻中队的民警查获。经过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7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其出具《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通知其15日之内到交警队接受处理。
10月16日,来到交警队接受处理的张某天真地以为自己只是普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又不是醉驾,顶多被罚些款。但是民警通过查询核实,发现张某在2016年5月13日同样因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岳县交警大队岳城中队处罚。 民警告知张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面对民警的政策宣讲,张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鉴于张某的认罪态度较好,且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最终张某被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2日,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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