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改革破冰前行——四川省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观察(三)
曾晶菁本报记者曾燕
改革试点一年多以来,全省各地试点法院或人民法庭探索出离婚冷静期、婚姻家庭考试卷等新做法,在获得当事人、社会各界肯定的同时,也听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有人说这些做法干涉了婚姻自由,还有人说这些是法院的噱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针对遇到的困惑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试点法院正在积极探索中不断厘清这些新做法适用的正当性、合理性、可行性后不断发展完善。对此,本报采访了法院工作人员、法学专家和律师。
是否干涉了婚姻自由?
安岳县法院去年3月发出的全国第一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后,虽然该院明确了不是对所有离婚案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但网友还是提出了质疑:还有离婚自由吗?
离婚冷静期制度干涉了“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相关法律规定吗?对此,安岳县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蒋新儒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回应说,这么做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精神,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我们有调解义务,只是离婚冷静期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概念和执行规范。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根据安岳县法院公布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其依据的是最高法《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仅是最高法的工作文件,并非法律。“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更多的是一种建议,而无论是庭前调解、立案或审理,还是要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情况,是可行的;如果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离婚冷静期,则法院无权干涉其行使离婚自由之权利。”
山东师范大学教授王德新对此特别撰文表示,我国当前的家事审判改革总体上遵循“最高法动员、各地法院自行探索”的路径,既非依据立法文件、也未取得立法机关授权,在改革主体权限、改革措施合法性方面存在一些疑问。例如地方法院采取的离婚冷静期等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涉嫌突破现行法,即便是“良性违法”,也是对法治精神的一种侵蚀。更为合理的改革策略应是,先由最高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获得家事审判改革的授权,并要求各地法院就改革的方案向最高法备案审查,待时机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家事审判法》,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先行制定司法解释。
针对“家事审判改革中修复婚姻家庭关系的新职能,如何与婚姻自由相协调”这一问题,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就是要明确家事审判的职能不仅具有裁判职能,还应当具有对婚姻的救治职能。人民法院不仅是死亡婚姻的解救场所,更是治疗生病婚姻的医院。
是否适用所有离婚案件?
这些新做法是否适用于所有离婚案件,也备受争议。“《婚姻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像做离婚试卷等这样的工作方式,对于挽救婚姻家庭,避免冲动离婚是存在一定积极意义的。但这样的做法还是需要依实际情况而定。”省社科院教授胡光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胡光伟提到,设置离婚冷静期对于婚姻基础比较牢固的家庭更加有效,对于闪婚闪离的情况作用则比较有限。另外,对于家庭矛盾比较大,比如存在家庭暴力、吸毒、虐待等问题,则不适合设置离婚冷静期,以免家庭矛盾激化。
王英占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涉及到双方当事人情感、道德等诸多因素,客观上会有个体差异,所以应当因人而异。法院要制定具体的标准,然后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确定哪些当事人可以适用离婚冷静期,对于当事人双方矛盾冲突大,且有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时,法院不宜给予离婚冷静期,而应当先行调解,在调解不成时依法判决。
对此,杜万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冷静期并不适合死亡婚姻。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在使用冷静期的时候过于机械,不管当事人愿意不愿意离婚,只要起诉到法院,就判不离或者动用冷静期,而不去设身处地考虑离婚的原因是什么。法院只有充分尊重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视并妥善处理每一起案件,才能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审限问题如何解决?
审限问题是适用离婚冷静期绕不开的一道坎。
北京房山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庞立新说,离婚冷静期制度还在试行阶段,尚未有明确法律依据,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仍需遵循民事诉讼中关于审限的一般规定。“额外设置的冷静期,可能容易与审限产生矛盾。”庞立新说。
南充中院院长杨敏表示,目前家事审判改革遇到的困惑首先就是审理期限的影响。由于当前婚姻家事案件采用一般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承办法官受审理期限约束,往往来不及仔细了解夫妻之间是否有缓和余地,来不及深入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题为《改革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思考》的文章中提出,在家事审判中应当转变单纯强调审限内结案而忽视矛盾纠纷化解的审判理念。除对涉及家庭暴力等受害人身处困境急需解决的案件优先审结外,对其他争议财产较多、矛盾较深、当事人情绪激烈以及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家事案件均应适当放宽审限限制。
如何改变“一判了之”?
从“一判了之”到“治愈家庭”,这是家事审判改革带来的一大变化。
杨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曾表示,法院处理家事纠纷,应该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恢复感情、实现和谐为价值取向。事实上,无论是离婚冷静期,还是婚姻家庭考试卷,亦或是家事调查员等做法,都使家事审判不再像过去一样仅仅停留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上,而是更进一步以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实现家庭成员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也须直面。“离婚冷静期、婚姻家庭考试卷、心理疏导、判后回访等,都会给法官带来额外工作量,直接影响结案率和工作绩效,一些法院、法官对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积极性不高。”一名基层法官坦言。同时,心理干预、家事调查员等,需要引入社会力量,这些经费在一些地方尚未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或法院经费预算。
针对这些问题,杜万华表示:在改革探索中,有争议很正常,比如对于离婚冷静期、婚姻状况评估等试点经验做法,社会上虽有一些不理解,但只要改革方向正确、目标明确,就要坚定不移地走下去。(本报记者赵文、徐毓蔚对本文亦有贡献)
◎编后
家和万事兴,家固天下稳。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富强,都需要建立在家庭幸福和谐的基础之上。
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各地法院的试点正在探索和争议中前行。可以看到,这些创新做法更加注重对危机婚姻的救治、对夫妻感情的修复,更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更强调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是符合家事纠纷特点的矛盾化解方式,也是司法有效服务和保障家庭文化建设的积极做法。
家事审判改革,需要做的还有很多。这一切,仅靠法院的力量远远不够,尚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共同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新闻推荐
本报讯(江全富)日前,市林业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调研组,到安岳县立昇粮油经营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展“走企业、解难题...
安岳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安岳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