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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卡诚意金交1000元只退300元商家涉嫌强制交易

资阳日报 2017-03-21 10:23 大字
案情简介:2016年4月26日,安岳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刘女士电话投诉称:当天,安岳某专业皮肤修复中心叫自己前去领2015年年卡诚意金,自己实交1000元,却被告知只退300元。投诉人请求消委会为其维权,要求商家全额退还诚意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安岳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电话投诉后,马上请消费者刘女士带上收据和协议到消委会办公室,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消委会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协议内容,其中的“乙方向甲方暂付1000元诚意金,即获甲方馈赠五星级面部护理年卡1张,年度美容护理共48次,价值4800元。护理满48次后,即可凭协议退还所支付的1000元诚意金,若乙方每缺席一次,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的诚意金中扣除100元做广告成本赔偿”等内容,强制消费者每周必须护理一次,否则每缺席一次,扣除诚意金100元;在此期间,刘女士因怀孕延误了时间,甲方还专门在协议下方注明了“中途怀孕,护理时间顺延”。协议中,商家对消费者明显设置了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消法》的有关规定。

对此,消委会工作人员向该专业皮肤修复中心负责人耐心宣传讲解《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商家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表示立即改正,并全额退还消费者诚意金。4月27日一早,消费者刘女士向消委会工作人员发来短信:“诚意金一千元成功收到,谢谢了!”至此,这起投诉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件评析:《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商家在协议中规定强制消费者每周必须护理一次,否则每缺席一次,商家有权直接从消费者所交纳的诚意金中扣除100元做广告成本赔偿等内容,违反了《合同法》《消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消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商家应当退还消费者诚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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