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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依法行政的“考试”——安岳行政首长首次出庭应诉

资阳日报 2016-04-22 20:12 大字

□ 唐德双

3月9日,随着一声“案件将进一步审理,择日宣判,现在休庭”,安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赵某诉安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暂告一个段落。县人社局局长孙荣辉作为该案被告出庭应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安岳县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近日,笔者走访了原被告双方和审判机关负责人,深入了解了案件审理背后的一些故事。

原告:

法律才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武器

“通过这次庭审,我真正感受到法律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原告赵某激动地表示。

赵某今年59岁,是安岳县石桥铺镇烽火村的失地农民。一次意外让他双腿终身残疾,只能依靠轮椅出行。他诉争的是要求县人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让他享受重度病人提前领取社保金的权益。“以前不懂法律,也不太清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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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觉得自己家庭生活困难,就去找相关部门闹。”赵某一次次询问、一次次上访,甚至还有一些过激行为。

后来,赵某认识到胡闹并不能解决问题,于是静下心来研究法律。他读过社会保险法、行政诉讼法等。然而,真正到与国家机关“对簿公堂”时,赵某心里也直打鼓。起诉能否得到法院受理?行政机关是否能到庭应诉?赵某的心里也没底。

“虽然法庭还没有宣判,但是孙局长能出庭应诉,这是我真没想到的。”谈及此次诉讼行为,赵某如是说。

孙荣辉:

出庭是对法律权威的敬畏

“作为县级人社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本次行政诉讼的被告方,出庭应诉是基于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和坚守,也是对工作开展、法律执行、政策落实情况的反省。”孙荣辉说。

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群众对政府部门可能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作为相关的行政部门应予出庭应诉,平等地接受法庭的裁决。

孙荣辉表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原告方权益,保证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有法可依,有政策层面的可操作性,这次应诉既是对本单位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的要求,也是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好地执行法律和政策、学习法律的契机。

法院: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首长亲自出庭应诉,是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一条文的最好诠释。”在简单介绍了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后,安岳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曾君说,“一般来说,行政机关首长可以直接对原告进行表态答复,有利于化解官民纠纷,及时掌握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应当”意味着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面对行政诉讼的一种义务,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则必须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人员出庭。这可以说是新行政诉讼法的一大“亮点”,法院对于社会热点问题或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问题,会要求行政机关“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

“过去行政机关负责人往往认为当被告是一件丢人的事,从思想上不太重视,反而助长了行政纠纷。”曾君介绍,“这次安岳县首例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实在是依法行政的一场考试,也体现了法治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对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有着重要意义。”

据悉,安岳县2015年通报的29件行政诉讼案中,仅8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其出庭应诉比例还有较大提升空间。该县人民法院建议县人民政府今后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以行政执法质量考核来检验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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