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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7-04-27 06:11 大字
荣县跃华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德森):申请人代福尧、刘泽权、冯建强、万仕华、虞尚文(荣劳人仲案[2017]390号、荣劳人仲案[2017]391号、荣劳人仲案[2017]392号、荣劳人仲案[2017]393号、荣劳人仲案[2017]394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受理。5位申请人均请求解除与你(单位)的劳动关系,要求你(单位)支付5位申请人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966501.36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7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自贡市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4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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