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大安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大环催字[2019] 4号
四川荣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327038756B
法定代表人:谭锦贤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32号1栋1层
2019年3月12日,自贡市大安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曾云龙(川C03160034).王美欣(川C03160042)对四川荣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成都嘉祥盛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嘉祥外国语学校自贡分校二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正在进行小学初中宿舍楼主体结构整体施工作业,存在明显的油漆味;经现场检查发现在建小学初中宿舍楼旁化粪池处存放有少许新鲜刷漆痕迹(黄色)的钢管。经调查为四川荣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工地入场道路防护栏(钢管)补漆而露天刷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2019年6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川环法大安罚字[2019]14号),对四川荣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我局于2019年6月14日向你单位留置送达上述决定书,有大山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陈袁、李旭为证,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川环法大安罚字[2019]14号)载明的法定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大安罚字[2019]14号)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煜涛;联系电话: 0813-5528335;邮编: 643010
地址:自贡市大安区清江井巷95号
自贡市大安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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