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出台 试点区域一年内力争增设电梯 50 部

自贡日报 2019-07-12 16:40 大字

(记者 周嘉)7月10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自贡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出台。自贡市将用一年的时间在试点区域内力争实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50 部,通过试点项目的引导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有序推进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方案》明确:高新区管委会所辖建成区范围的城市商品住宅为试点区域。试点对象为试点区域内已建成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置电梯的四层及以上的住宅,且增设电梯在房屋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单梯为同一业主(含共有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以及 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住宅除外。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梯号(单元或栋)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该经该梯号(单元或栋)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单元或栋)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承担。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按照公积金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增设电梯;已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在经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后,相关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其所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提取金额不得高于个人账户资金总额的 50%;符合帮扶政策的困难残疾人、退役军人,可按照残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申请相应补助资金;社会资本投资、捐赠、政府补贴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高新区范围内2012 年7 月 1 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商品住宅,在试点期间办理施工手续并按照本方案规定增设电梯的,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财政补贴资金。财政补贴资金标准为:电梯停靠六个楼层的财政补贴 20 万元(原住宅建筑物已预留电梯井的,财政补贴 10 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 0.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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