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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首例电信诈骗案公开宣判 涉案金额达58万余元 三名被告人最高获刑10年2个月

川江都市报 2018-02-02 23:22 大字

◎ 王霞 陈洁 实习生 杨帅枫

自贡晚报记者 兰江

25日,自贡市沿滩区法院依法对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3人电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该案为自贡市首例电信诈骗案公开宣判。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0年2个月、罚金6万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3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1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4万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3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1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4万元。

据介绍,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犯诈骗罪,赵某某、王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21日,沿滩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分别于2017年12月14日、2018年1月8日、2018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通过向赵某某、王某某二人提供他人银行卡,并利用二被告人持有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采取刷卡取现的方式,分别于2016年11月26日、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4日在云南昆明将三名被害人受骗汇入银行卡的钱款取出,抽成后汇入诈骗人提供的账户或者交付给诈骗人,涉案金额共计5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明知他人进行电信诈骗,而仍受其指使,参与实施了针对诈骗款项的转移行为,应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某某、王某某主观上已认识到帮助他人刷卡取现的款项属于犯罪所得,而客观上又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应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二被告人非法持有7张他人银行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识别意识和防范能力,一旦遇到此类情况,要及时报警。同时,在办理银行卡、信用卡时,需到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办理,切不可贪图便利泄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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