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李明哲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开审:当庭认罪悔罪
李明哲在审判现场 来源微博:@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对中国大陆的发展认识不清,存有偏见,从而无视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9月11日上午,台湾居民李明哲悔罪道。
当日,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彭宇华、李明哲颠覆国家政权案,该院官方微博全程视频和图文播出了庭审情况。彭宇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表示认罪悔罪。
在经过四个多小时审理后,法庭宣布休庭,并表示择期宣判。记者从岳阳中院官方微博消息获悉,李明哲的妻子、母亲等30余人参加了旁听。庭审结束后,法院还安排彭宇华、李明哲与其亲属会面。
检方指控:成立“梅花公司”,提出颠覆国家政权的目标
现年37岁的彭宇华是湖南平江县人,曾是某证券公司分公司的理财经理,今年5月3日,他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批准逮捕。李明哲是台湾居民,今年42岁,他自述居住台北市大安区,今年5月11日,他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批准逮捕。
在庭审中,李明哲供述了他和彭宇华认识的过程:“通过微博认识的,我转发他的帖子,然后他就用微博发信息给我,问我是不是台湾人,然后给了我他的QQ号码,加了我的QQ,把我拉到‘围观中国\’。”
岳阳市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彭宇华创建了“两岸牵手”QQ群,宣扬台湾、西方政治体制并发展组织人员,被告人李明哲于同年9月加入该QQ群。2012年11月,彭宇华将“两岸牵手”QQ群更名为“围观中国”,筛选出李明哲等核心骨干成员。
在上述QQ群里,彭宇华上传大量抨击中国社会制度、宣扬西方政治体制的视频、书籍等资料供群成员下载学习。李明哲提交《心得报告》,对中国社会现状进行抨击,鼓吹多党轮流执政,彭宇华予以转发。
检方还查明,2012年10月至11月,彭宇华经多次与李明哲等人交流沟通,决定采取公司化运营模式成立“梅花公司”组织,并撰写了纲领性文件《梅花公司运作计划》,确立了以建立政党、推翻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为目标,提出了以网络为载体发展组织成员,构建全国、大区、省、市、县五级架构,2017年达到100万人覆盖全国区县的目标,并对组织管理、财物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推进《梅花公司运作计划》实施,2012年11月23日至25日,彭宇华召集史某某、陈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武汉开会,宣布了梅花公司的组织架构和成员分工,由彭宇华任执行经理(负责统筹全面),李明哲任执行副经理(负责教育培训),提出了前期自主、中期整合、后期革新三个发展阶段和最终实现颠覆国家政权的目标。
检方指控:通过QQ群炒作热点案件,抹黑现行政治制度
武汉会议后,彭宇华、李明哲等人开始着手设立区域分群,扩大组织规模。2012年12月初,彭宇华安排成立“围观华南”QQ群,李明哲先后担任该分群的管理员、群主。2013年4月,李明哲负责成立了“围观华东”QQ群。此后“围观西南”“围观华北”等区域分群也相继成立,组织成员达2000余人。
检方查明,2012年6月以来,彭宇华、李明哲利用“围观中国”、“围观华南”等QQ群,有针对性地设定围观主题,多次组织群成员对广东开平征税事件等热点、敏感事件进行炒作,通过肆意歪曲事实,诽谤和攻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
“江门开平的征税事件中,彭宇华就跟我们讲,如何在微博上撰写帖子,如何在微博上进行更有效的扩散,炒一些网络热点事件,然后利用热点事件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现行制度进行攻击和抹黑。”李明哲说,有时他们也把活动信息发在群里,号召群友过去参加。
检方查明,2012年至2016年,李明哲通过QQ空间、脸书(facebook)、微信等社交网络平台,大规模散播诽谤、抨击中国政府和国家社会制度的图片和文章,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其中,使用QQ空间发布300余篇原创和转载图文。被浏览5万余次、转载2000余次、评论400余次;使用脸书发布40余篇帖文;使用微信在境外资讯交流群、境内外资讯讨论群、海岛风云、公义义工群、群英会等微信群发表大量文字、语音。
此外,李明哲还交代称,2012年至2016年这四年,他去过广州、深圳、广西、福建参加“围观华南”群管理干部的聚会或其他群的同城聚会,利用聚会机会,散布一些攻击,恶意攻击抹黑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以及中国现行制度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检方还指控,2015年6、7月间,李明哲在马某某等人与其通过网络讨论以暴力方法颠覆国家政权过程中,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
两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均辩称非首要分子
对于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在讯问环节,李明哲表示他没有异议。彭宇华也表示大部分内容都是其主动交代过的,是属实的。“只有一点,我没有组织群成员进行过围观。”
岳阳市检察院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彭宇华、李明哲共同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刑法,两人均系首要分子,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检方还认为,彭宇华、李明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过程中,彭宇华、李明哲能够认罪、悔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彭宇华和李明哲分别聘请了两位律师为其辩护。
彭的律师辩护道,彭不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对彭不应以首要分子处罚,彭和各参加人员之间没有形成紧密的关系,《梅花公司运作计划书》是由彭独自完成,不是在聚众的情形下完成;“武汉会议”的参会人员之间没有形成指挥与被指挥,上下层级的关系,他们都不听命于谁,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组织、策划、指挥的核心人物。
彭宇华的辩护人还提出,对彭的犯罪行为应区别三个阶段对待,以体现罚当其罪,2013年3月以后,被告人彭宇华退出了“围观华南”群,再没参加任何线上线下的活动。此外,在围观“开平税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证据没有揭示彭是如何“通过歪曲事实,诽谤和攻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指控证据不足。
李明哲的辩护律师辩护道,不应当认定李为颠覆国家政权的首要分子,李最初是被彭宇华拉拢加入,李没有参与制作组织纲领性文件《梅花公司运作计划书》,李没有参加“武汉会议”,梅花公司的组织架构中实际安排李的工作是海外联络。
此外,李明哲的辩护律师还提出,李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通过网络大规模散播抨击中国政府和共产党的图文,这种行为只属于煽动颠覆政府政权的行为,不属于颠覆政权的首要分子。因此,他的辩护律师认为,李在本案中只是一个积极参加者,而不是首要分子。
李明哲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后果,李的主要行为是抨击性的言论,抨击政府不能直接推翻国家政权,只有推翻国家政权的意向;李没有具体落实颠覆行动,只有参与组织、策划及煽动的行为等。
李明哲的另一辩护律师还提出,李及其家庭成员在台湾都有正当的职业,有稳定的收入和工作,这次是初犯。本案是因为他对中国政府社会主义制度没有深入了解而导致的,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主动认罪,认罪态度好,并且有悔罪表现,建议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两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均罪悔罪
针对两辩护人的观点,检方答辩认为,分析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彭宇华、李明哲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组织,人员众多、组织紧密、层次清楚、分工明确,彭宇华、李明哲均在该犯罪组织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均属于首要分子。
检方还认为,虽然彭宇华逐渐淡出了梅花公司和相关QQ群,但由于该组织和相关QQ群系彭宇华创建,组织纲领系彭宇华制定,其组建的梅花公司组织仍然在从事犯罪行为。因此,彭宇华应当为之后所组织的全部犯罪行为负责。
此外,检方还认为,两名被告人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有目标、有组织、有纲领、有方法、有步骤地实施了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对此,李明哲的辩护人坚持认为,李在整个活动过程中,没有命令任何人,也没有任何人能够服从和听命于李,更没有人按他的想法去搞暴力革命,他与其他成员之间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因此不能认定李明哲为首要分子。
在最后陈述阶段,彭宇华对自己的严重罪行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给家庭带来的深深伤害后悔莫及,痛心不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悔罪。李明哲表示,自己把西方和台湾部分媒体对中国大陆有偏见的报道和书籍刊物对大陆的恶意攻击抹黑当成了真实,对中国大陆的发展认识不清,存有偏见,从而无视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对自己所犯罪行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中,两被告人均明确表示,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执法文明规范,自己的合法诉讼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办案人员很关心我,帮我配了眼镜,还帮我买了衣服、书和生活用品,面对他们我很惭愧。”彭宇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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