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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工作中摔倒受伤的维权路

四川法制报 2015-06-19 23:54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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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在成都一家物业公司做保洁,在工作过程中受了伤,我该如何维权?”家住自贡市沿滩区的陈婆婆来到四川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讲述了自己的经历,援助中心的杜律师对其情况进行了核实,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并于近日成功帮助其维权,为陈婆婆拿到了4万余元的赔偿款。

保洁员工作中摔倒受伤

陈婆婆于2014年2月到成都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公司与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1600元,但公司随后将合同收走。2014年3月10日,公司安排陈婆婆到成都市妇女儿童保健院从事保洁工作。2014年7月25日,陈婆婆在工作过程中摔倒受伤,被送往成都市第一骨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手骨折。公司为陈婆婆垫付了医药费4000元。治疗结束后,陈婆婆多次找该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一直未能解决。

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

杜律师受理本案后,多次和物业公司进行沟通,但最终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后,庭审中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在陈婆婆受伤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杜律师却认为公司与陈婆婆之间不符合“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前提条件,故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因为形式上,公司与陈婆婆双方订立有书面的协议,公司为陈婆婆发放了工作牌,对此,陈婆婆提交的相关证据已经予以证明,因此陈婆婆与公司之间已具备雇佣关系的形式要件,及书面雇佣协议。其次,实质上,陈婆婆根据公司的要求为其提供劳务,在成都市妇女儿童保健院从事保洁工作,公司则为陈婆婆提供的劳务支付相应的报酬,有公司的其他职工以及成都市妇女儿童保健院的多名护士证明。所以杜律师提出本案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司应当对陈婆婆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陈婆婆的诉讼请求,陈婆婆拿到了4万余元的赔偿款。

律师说法;

律师表示本案中,虽然公司与陈婆婆签了劳动合同,但因为陈婆婆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因此,陈婆婆与公司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典型的劳务关系。按照法律的溯及力,对《侵权责任法》中重新规定的问题,应当适用新法,对《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因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未废止,因此,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该《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对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仍适用无过错责任。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司应当对陈婆婆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兰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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