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前待遇认定之争 女教师被学生误伤入院 工伤待遇不含“补课费”?
刘老师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
争议焦点①
早晚自习、周六周日上课算不算“加班”?
女教师:早晚自习、周六周日上课是我们的常态化工作,理应算进工伤期间的薪酬待遇补偿范围
VS
校方:早晚自习、周六周日上课算“加班”,入院期间没“加班”,当然就没有补课费
争议焦点②
“伤前待遇不变”之“待遇”是否包括“补课费”?
应包括:补课是既定工作且趋于常态化,因而补课费应列入薪酬待遇范畴给予补偿
VS
有争议:“伤前待遇不变”是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工资待遇”是否应包含补课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此都存在争议
最近,四川自贡市富顺县某中学高三年级教师刘女士很是郁闷。2018年12月底,她因被学生误伤入院,本以为认定工伤后能够得到应有的工伤补偿,不想却因为部分补课费是否应该发放的问题与校方产生分歧,不知如何是好。
“一直以来,高三年级的早晚自习、周六周日上课都是我们的常态化工作,理应算进工伤期间的薪酬待遇补偿范围;但校方却说是‘加班’,没有加班就没有补课费。”刘老师说。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强调“待遇不变”,如果补课是既定工作且趋于常态化,那么不能算“加班”,应列入薪酬待遇范畴,应该给予补偿。
还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工伤期间的加班费是否应该发放的问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本身尚存在争议,建议通过立法或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方式,尽快予以厘清。
学生脚踢教室门 女教师被误伤住院
2018年12月24日早上8时10分许,四川富顺县某中学高三年级教师刘女士正在教室里上课,此时,她站在教室前门位置。突然,教室门“嘭”的一声弹开,将刘老师撞倒在地,一位学生将她搀扶起身,然后送到办公室休息。
原来,高三年级1班的一名学生因刚刚受到了老师教育,心有怨气,遂在回教室途中顺势一脚,踢门泄气,不想把刘老师误伤了。
“我也不怪学生,因为他不是故意,不知道门后面有人。”刘老师称,在办公室休息了两三个小时,确实感觉身体支撑不住,才在其他老师的帮助下,到医院检查治疗。
记者从刘老师提供的工伤决定书上看到,其诊断结论为:多处软组织伤,左髋关节创伤性滑膜炎。
刘老师告诉记者,今年1月份,她回校上了一段时间课,后因无法继续坚持,又再次入院治疗。期间,校方就此事向刘老师作了说明,“我没有过错,全部由学校负责;学生方面需不需要承担责任,由学校对接。”刘老师称,这是学校给她的回复,但是针对她提出的工伤认定,校方一直没有表态。
申请工伤被认定
但学校不算补课费
今年5月,刘老师将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并得到了支持。“县教体局‘责令’学校报工伤。”刘老师说,5月9日,她提交了资料;6月17日,她收到了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因工受伤条件,予以认定为工伤。目前,刘老师还处于后续治疗阶段,尚未做伤残等级鉴定。
虽然认定为工伤,但是对治疗期间的工伤补偿问题,双方却产生了分歧。
刘老师介绍,目前,她的薪酬待遇由工资、福利、补课费、绩效、附加绩效、年终绩效等部分组成,其中,补课费主要是指早晚自习、周六周日以及寒暑假期间上课的课时费。她强调,补课是学校自开学以来就纳入了正常工作安排的,虽然不是法定工作时间,但属于常态化工作。她因此认为,由此产生的劳动报酬,应该算作薪酬待遇的一部分。
然而,校方的解释却有所不同。刘老师称,从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6月17日,根据教学安排,她应该得到的课时费为23300余元。实际发放的时候,她只得到4800元,即治疗期间坚持上课的课时费。学校给她的解释为:补课费以加班费的明目做账,所以,没有加班就不享受。对此,刘老师不予认可。
刘老师认为,学校将高三年级补课纳入了正常教学安排,由此产生的课时费,应该视为正常薪酬范围。而加班,是临时性、可选择性的。把补课费当加班费算并不合理。
记者致电该校负责人表明采访意图,对方表示,将进一步与刘老师沟通解决,目前不便介绍相关情况。
其他教师:
补课费是教师收入之一
学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师向记者证实,高三年级补课主要包括周末(周六周日)补课和寒暑假补课,早晚自习也有补课。高三年级的补课费为80元/节,按一学期计算,一般情况下,一位老师带一个班的补课费大约为5000多元。
这位老师称,他进行详细了解后发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更多的是给因工受伤人员的一种经济保证,保证其正常上班的收入。他认为作为教师而言,主要收入就来源于工资、绩效、附加绩效和补课费,其中,补课费占了较大的比例,高三年级教师大约为20%,应该属于受保证收入的范畴。
“补课跟加班不一样。”该老师称,教师补课是常态化的,是起初已经安排好的,必须根据安排来进行。如果老师不去上课,不仅得不到补课费,还要扣钱。而加班的前提是临时安排的,需要征得同意。
人社部门:
可劳动仲裁协商解决,也可司法程序裁决
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单位职工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还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有专门的赔付标准。人社部门认定的工资标准为:受伤前12个月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
如果当事人对最终的赔付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向人社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由仲裁部门来划分哪些收入可以作为工资来进行赔付;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裁定。
一位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比较笼统,基本原则是“伤前待遇不变”。同时,《工伤保险条例》是针对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不是必须。对于该案例中的“课时费”,教师可以提出自己的诉求,与学校协商解决。
律师说法一
应保证
“伤前待遇不变”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骏认为,有法律法规条款支持教师刘老师的诉求,学校应该按照其伤前的平均工资标准保障刘老师的薪酬待遇,其中也包括因工受伤未能参与上课而产生的课时费。
冯骏分析称,《工伤保险条例》提出的“待遇不变”,既是指工资待遇,也是指相关的福利待遇。如果刘老师申请的课时费属于既定的、常态化的薪酬待遇范畴,那么,学校应该支付;但如果补课只是偶尔的、有次数限制的,呈零星化状态,则应认定为加班,而刘老师未加班的课时,学校可以不支付报酬。
律师说法二
工伤期间
加班费是否该发
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冲突
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是,原工资是否应包含加班费?
张柄尧介绍,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案例检索,他发现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冲突,规定上也不一致。即使在同一家法院,对此事也有不同认识,并形成截然相反的裁决结果。同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究竟指的是工资总额还是本人工资,也不明确。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月缴费工资指的是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显然又不包括加班工资。
同样,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虽然没有直接明确停工留薪期间是否应剔除掉加班工资,但又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张柄尧表示,总之,正是因为法律上的不明确,导致具体司法实践中该问题争议较大,甚至在同一家法院都出现了“同案不同判”情形。因此,应通过立法或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方式,尽快厘清这一问题。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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