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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协助法院执行银行被罚款50万

四川法制报 2015-08-19 21:03 大字

法官表示,该案例警示所有协助义务人应当依法配合执行,以某些内部规章制度对抗法律规定的做法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报讯(赵梦旭 记者 郭建民)依法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银行故意推诿协助执行,导致执行案款被转走,被富顺法院处以罚款50万元。昨(18)日,记者获悉,该银行面对法院的强制措施,已及时追回了执行案款并向法院道歉。

王某某于2014年1月借款500万元给朋友张某某进行资金周转,约定半年归还。到期后,张某某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无力偿还债务。2014年12月,王某某为此向富顺县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2015年1月,王某某和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某在2015年3月底前全额偿还王某某借款500万元。调解协议到期后,张某某筹资不利,仍然无法还债,王某某遂向富顺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富顺县法院执行局立即于2015年4月对张某某公司账户上50万元存款依法裁定扣划,并要求该银行依法配合协助扣划。但该银行经办人员以需执行人员找该银行领导签字才办理为由推诿办理,虽经执行人员解释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该银行领导签字同意,必须协助办理,并要求工作人员立即办理。但就在此期间,不仅张某某公司来人阻挡执行人员扣划存款,而且张某某账户上的存款被转走30万元。执行人员得知此情况后,要求该银行立即追回,却被告知已无法办理追回手续。执行人员返回法院后,又及时向该银行发出限期追回存款通知书,要求该银行立即追回被转走的存款30万元,否则,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银行,并对该银行的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因该银行故意推诿执行的行为已造成执行案款被转走且无法办理追回手续,富顺县法院作出了罚款决定书,对该银行拒不协助法院办理扣划业务的行为罚款50万元。同时,将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了反映。后其上级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内部调查,责成该行积极协助法院追回了转走款项,协助扣划剩余款项,追究了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立即向富顺法院作出具结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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