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检察院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培训
3月1日,《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同录规定》)正式施行。近日,沂源县检察院组织业务部门干警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培训。
培训过程中,检察技术干警分别演示了在检察办案区现场办理案件和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办理案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过程,并对注意事项和技术要点进行了详细解说。此外,还对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操作进行了系统培训,以便于业务部门在非检察办案区办理案件时使用。
此次培训前,检察技术部门专门制作了案件录制登记表、光盘存档填写模板,检修了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为业务部门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了有力技术保障。 刘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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