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正式进入森林防火期 8个林场将全面禁火

淄博日报 2019-11-02 00:48 大字

□本报记者李承琳通讯员高国兵报道

本报讯按照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规定,从11月1日起,淄博市正式进入森林防火期。为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近日,淄博市在全省率先调整成立淄博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提醒市民注意野外火源管理,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通告》指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是山东省森林防火期。期间,淄博市鲁山林场、淄博市原山林场、淄川区淄川林场、临淄区垢皋林场、沂源县鲁山林场、沂源县织女洞林场、沂源县毫山林场、沂源县松山林场等国有林场内旅游景区景点实施禁火,除景区景点外其他区域实施封山,有关部门对进山道路设置检查哨,加强巡视检查,禁止携带火种进入。

按照《通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吸烟、烧荒、烧秸杆、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点放孔明灯、爆破、野炊等野外用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要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严禁任何人带火种进入防火区;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通告》进一步明确了森林防火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要求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旅游、餐饮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于故意纵火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纵火致使有林地过火面积达到10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于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精神病人引发森林火灾,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告》同时呼吁,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对于违反《通告》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山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个人处200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至5万元罚款。对拒不执行此通告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各项森林防火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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