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不归还 换来拘役六个月
2009年4月2日,被告人孙某从沂源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借款到期后,孙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自诉人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孙某支付自诉人截至2013年3月31日借款本息400900元及从该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
被告人孙某因未履行生效判决,自诉人向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2月13日,沂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完毕后,被告人孙某仍不向法院履行支付义务。经调查发现,被告人孙某在外打工,有稳定收入,且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孙某所欠自诉人的借款本金30万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已由其担保人还清,被告人孙某尚欠自诉人借款利息1009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与自诉人就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向法院交付执行款及诉讼费、执行费共114214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和报告财产,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自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已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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