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关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通报自2022年1月1日起,周村区将实施全域禁放烟花爆竹。
同时,将在全区范围内启动打击查缴非法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以“清查收缴、重点整治、卡口查控、破案打击”为重点,坚持贯彻“查点上私售、查面上私存、查道路私运、查个人私买”的“四查”措施落实。采取“周密组织部署、强化宣传发动、严厉打击非法、全面排查隐患、严格禁放看护”等工作措施,全力推进全区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
在此郑重提示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周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从自身做起,遵守禁放规定,自觉抵制非法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消除身边的安全隐患。举报电话:110、0533-6458011。
对非法燃放行为,一是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是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是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罚款。
淄博市周村区
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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