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区市容市貌及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区市容市貌及规范车辆停放秩序,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城乡环境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周村城区实际,现就市容市貌及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违法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及道路两侧擅自设置停车设施、施划停车泊位,或者私设地桩地锁、隔离护栏等停车障碍。
三、严禁撤除、占用、挪用公安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四、严禁占用停车泊位堆物作业、经营销售物品等改变停车功能的行为。
五、严禁长期占用停车泊位形成“僵尸车”。
六、严禁超出停车泊位停放、逆向停车、违反规定并列双向停车,做到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
七、非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必须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八、未经批准严禁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设摊点、占道经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
九、临街商户要自觉履行“门前五包”责任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十、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警、城市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第39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0日。
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周村大队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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