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守护民生福祉 擦亮公益底色
根据最高检关于基层院各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要求,周村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要负责对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查办理。其中公益诉讼职能主要包括:1、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向有管辖权的上级检察机关移送审查。2、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
让我们举两个例子来对这两种公益诉讼职能进行说明:
1、民事公益诉讼:某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10月期间,路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租用该市某辖区某村一院落,购买刷桶机器及大量废旧铁皮桶,在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将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废碱液直接排放到其私挖的渗坑内,侵害土壤和地下水,直接损害了生态环境,损害公众的生命健康。另查明,路某某私自租用的非法刷桶点未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评等手续、无任何环保设施,未经处置的强碱性废液直接排入院内其私挖的渗坑内,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
2017年3月17日,该市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路某某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鉴定费及相关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路某某因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造成涉案地环境污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机关要求路某某承担污染土壤治理及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于法有据,判决路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费38400元支付至该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
2、行政公益诉讼:某区A水库经省政府批准,划定了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A水库是该区重要的备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要求为Ⅱ类。但长期以来A水库有六处水域被违法用于家鸭养殖;水库边的一水泥预制场产生的建筑垃圾被随意倾倒在水库岸边,导致水体受到污染。饮用水的水质长期处于Ⅴ类甚至劣Ⅴ类,饮用水源安全被严重破坏。
该区检察院经过调查取证,于2018年7月31日,向该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对污染A水库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并依法处理。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虽然向区政府提出对A水库进行整治,并对保护区内养殖场进行了清理,但水库保护区内仍有四家养殖场未被拆除,A水库保护区的水质仍然维持在Ⅴ类甚至劣Ⅴ类,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鉴于该区环保局未完全采纳检察建议依法履行职责,饮用水源仍受到污染,该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4月19日,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判决确认该区环保局怠于履职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六十日内对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判决后,该区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相关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保护区内所有养殖场及附属设施被全部拆除清理。
(区检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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