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债务人
名称
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本金1560.001560.0000金额
利息本息合计
1560.00
1560.00担保情况
山东淄博傅山热电有限公司、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连带责任担保,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与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
根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恒银淄不良转让2021001号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列明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基于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特发布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0日
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张经理,联系电话:0533-3585168,地址: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产业创新园A 座2303室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联系人:蒋经理,联系电话:0533-7981073,地址: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清单: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8日,2021年9月18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延迟履行金,2021年9月 18日(含)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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