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 裁 公 告

山东法制报 2021-01-19 09:43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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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吴会柱诉你单位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川劳人仲案字〔2021〕第128号),现本委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现定于2021年3月5日15时在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淄川区般阳路266号408室)开庭审理此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开庭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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