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认调认赔”工作机制寻求公益保护“最大公约数”

山东法制报 2020-12-22 09:39 大字

近年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系列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认调认赔”工作机制,综合考虑受损公益修复和企业发展等因素,通过依法调解的方式促使涉案企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的力度和温度,推动了检察监督质效提升。

强化检察担当,坚持“三个理念”协同推进

坚持公共利益代表理念。“认调认赔”工作机制是为了实现公益保护最大化的价值追求,让损害者承担责任,真正落实“谁污染、谁负责、谁买单”,引导公众齐心协力守护绿水青山。通过“认调认赔”确定的赔偿数额严格遵照专业机构鉴定意见,针对案件具体情况设计出公益保护的最优方案,确保在调动涉案企业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的同时,又让涉案企业具有继续生产和发展的实力。

坚持刑民结合监督理念。检察机关通过“认调认赔”工作机制充分履行了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中的主导责任,实现了刑民衔接的办理效果。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认调认赔”工作机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辅相成,通过与涉案企业算好自由账、经济账和发展账,鼓励环境污染者真诚悔过、积极赔偿,形成了“调解-赔偿-从宽”的良性互动。

坚持内外监督制约理念。将监督贯穿于“认调认赔”工作机制始终,对内调解方案必须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讨论,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相结合的原则;对外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调解审查,由人民法院对签订的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公告等方式,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检察权规范行使,依法保障调解的公益性。

创新办案模式,建立“三化一体”办案体系

类案办理一体化。在案件线索管理上,依托案件管理部门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案件线索共享平台,确保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实时掌握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同步开展审查工作,有效解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过滤不恰当、移送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在案件审查办理阶段,秉持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协同办案原则,在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阶段,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即启动联络机制提前介入,综合民事调查与刑事侦查等手段,形成办案合力。在案件庭审阶段,坚持刑事案件与公益诉讼案件一并开庭审理,公诉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共同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履行举证责任,形成惩罚犯罪与保护公益的追责合力。

调查评估实质化。通过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单位查阅信息,以及到涉案企业实地察看等方式,调查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以及环保设施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全面掌握涉案企业的赔偿能力,确保调解的可能性。通过听取涉案企业的情况汇报,与涉案企业进行充分对话和理性交流,了解涉案企业的合法需求和赔偿意愿,确保调解的可行性。通过向涉案企业释明公益诉讼的程序和内涵、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的构成及调解的意义,有序开展损害赔偿磋商,对赔偿的金额、 履行的时间或方式进行优化调整,引导涉案企业正确权衡利弊,妥善选择纠纷解决方案。

调解程序规范化。发现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全面了解案情,秉承“能调则调、调字优先”的原则,通过对案件的全盘分析,预判是否具备调解条件。办案过程中坚持“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认真审查案件的侵权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等事实,通过全面的调查、周密的分析和深入的沟通,引导涉案企业形成调解意愿,为案件成功调解创造条件。为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公益性,避免权力寻租,调解协议的签订必须严格限制在开庭审理结束、案件事实查明之后进行,同时对损害赔偿金采用“ 一次性支付到位为主、分期支付为辅”的履行方式,为确保履行到位,对分期支付的依法约定违约惩罚条款。

突出实践特色,实现“三个最大化”办案效果

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利益。通过“认调认赔”工作机制追索到位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2500 余万元,使“调”与“赔”一步到庭、一步到位,避免了后续执行风险,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确保了受损公益得到及时修复。针对受损主体的利益需求,建立多样化责任履行方式,通过支付赔偿金、代履行等方式进行修复,推进赔治结合,从源头上解决执法难题与公益问题,全方位构筑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屏障”。通过“认调认赔”工作机制,涉案企业自觉向公众致信道歉,使其他企业感受到司法的宽严相济,在生产过程中更加注重生态保护,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最大限度服务企业发展。在保证生态修复的基础上,根据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赔偿能力,合理确定赔偿系数和支付方式,使企业在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后保留继续运转的能力。同时注重重塑企业形象、维护商业声誉,对通过调解主动承担责任的涉案企业,采用积极的宣传方式,减少负面影响,保障涉案企业的正常商业活动。涉案企业的“认调认赔”情况可以作为企业家及技术骨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考量因素,有利于掌握好司法的力度与温度,落实好关心关爱企业家制度措施,让企业家“轻装”再出发,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

最大限度参与社会治理。实现了公共利益保护和维持企业发展的双赢,避免出现“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夯实了保就业、稳增长的微观基础,全力护航“六稳”“六保”相关部署得到一体化落实。办案过程中克服机械办案,主动上门了解涉案企业的运营情况,合理顾及企业关切,深刻释法说理,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了从源头出发办好案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善治。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合力出台生态修复方案,增强协同治理效应,逐步建立起以检察机关为主、行政机关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促进社会共治。姚弘韬张珂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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