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的鲜花?不要“采”
城区道路两旁的鲜花盆栽是一道靓丽风景线,也是城市文明的一面镜子。家住淄博市张店区的陈某非常喜欢花卉,业余时间经常养养花草。可他却不想自己花钱购买,更不想出力种植,竟打起了路旁鲜花盆栽的主意。 10月13日,由张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涉嫌盗窃花卉一案宣判,审判机关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 元。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服从判决未上诉。
4月19 日早上,张店区的王先生来到自家经营的沿街房准备开门营业时,突然发现门口放置的一盆桂花不见了,王先生马上报警。王先生称,这盆桂花是他三年前购买的,当时购买价格是三千元,经过三年多的精心养护和成长,现在价格应该会更高。接警后,派出所民警会同视频合成作战中心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调查取证。最终于4月21日在张店一家饭店内将盗窃花卉的陈某抓获归案。
经进一步侦查发现,这并不是陈某第一次盗窃花卉。今年 3月中旬的一天清晨,陈某买菜时经过一家茶城,看到茶城内一家经营商户门口放着一盆造型别致的竹柏盆景,于是动了歪心思,想贪个小便宜。第二天清晨,他趁茶城内商户都没开门时,把那盆竹柏“顺”回了自己门店中。
据陈某交待,初次盗花尝到甜头后,他暗中观察到失主并无报案的迹象,这便助长了他的侥幸心理。从三月中旬到四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里,陈某多次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法“顺”走茶城内经营商户门口的橘子花、野百合和桂花等花卉。陈某把盗窃得来的花卉养在自己经营的门头房里观赏,心中为自己的不劳而获暗暗得意之际,没想到一张法网正悄然落在他的头上。
张店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1000元,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服从判决未上诉。案结后,办案部门逐一与失主们取得联系并返还被盗的花卉。“尽管这是一件小案,但小案也要认真办、仔细办。办好小案不但惩罚了犯罪,同时也能起到良好的法治教育作用。”办案检察官说,“本案中陈某多次盗窃花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最终被判刑和判处罚金,虽然事有不值,但实属罪有应得。路边花儿,只可欣赏,不能损毁,更不可顺手牵羊、据为己有。”陈长生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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