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级人才公寓分配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人才公寓的分配工作,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根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以下简称“淄博人才金政37条”)、《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淄人才公寓建发〔2020〕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级组织建设和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的人才公寓分配工作。
第三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人才公寓分配政策制定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市级人才公寓房源分配工作。
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依据职责,分别负责行业内相关人才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第四条市级人才公寓的分配遵循“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房源情况,综合人才类别、引进时间、工作年限、家庭成员情况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排序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进行分配。
第五条市级人才公寓面向“淄博人才金政37条”下发后(2019年11月21日以后),淄博市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的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
租赁型市级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分配;产权型市级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士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分配。
第六条市级人才公寓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的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工作地无住房。
第七条市级人才公寓按照不同类别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分配,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租赁或购买1套人才公寓房源。符合市级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购买或租赁工作地所在区县的人才公寓,不再享受市级人才公寓保障。
夫妻双方均符合市级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方作为申请人,租赁或购买市级人才公寓,另一方按照相应类别层级在综合评分排序中进行加分,不再享受购房补贴;如以一方名义申请购买人才公寓且产权登记为单独所有的,在综合评分排序中不享受加分的,另一方可享受购房补贴;如一方已享受购房补贴,另一方未享受购房补贴且在工作地无住房,可以申请市级人才公寓。
第八条租赁型人才公寓房源需进行简单装修且竣工验收合格,配备床、沙发、书桌、衣橱等基本用品后达到分配条件;产权型人才公寓房源达到预售条件,确定销售价格并办理房屋预售证后达到分配条件。
第九条市级人才公寓达到分配条件后,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房源分配公告。分配公告包括拟分配房源的位置、层级、数量、户型、建筑面积;申请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分配办法、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在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淄博市市级人才公寓申请表》;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单身承诺);
4.申请人毕业证书、人才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6.《淄博市市级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人才公寓申请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分别发送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人才资格进行复审,各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予以书面反馈。经审核合格的,纳入综合评分排序范围,不合格的取消排序资格并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按照人才类别,根据《淄博市市级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排序结束后,按照分配房源情况与排序结果确定入围人选。
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选房名单。
第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发布选房通知,根据排序结果组织公开选房,纳入选房名单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挑选房源并签字确认,选房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已经选房的申请人发放《人才公寓配租(售)确认书》。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选房结束后30日内,持《人才公寓配租(售)确认书》进行合同签订。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申请人、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的,申请人持身份证等资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七条市级人才公寓原则上每年集中分配1次,集中分配结束后,在仍有剩余房源且存在人才公寓需求的情况下,经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适时集中组织再次分配。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市级人才公寓房源分配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买或租赁市级人才公寓的,可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租赁型市级人才公寓不得转租、出借或改变用途,对于违反相关要求的,取消人才公寓申请资格,因购买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在交房后1年内应退出租赁的市级人才公寓。
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人才公寓申请资格,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分配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高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筹建的人才公寓分配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分配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日。此前出台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咨询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2178137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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