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引纠纷 仲裁依法定纷争
老王举案例申请人崔某仲裁请求称:2018年1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某置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申请人借款壹仟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按月2%计收,自对方收到款项后的每月(含放款当月)20号向申请人支付一个月利息,共计12次。同时约定,在借款期内,如对方未按约支付约定利息,则每逾期一日,对方按当期应付利息的万分之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时,对方如违约逾期偿还,则每逾期一日,按借款本金的万分之十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申请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另被申请人山东某房产公司、被申请人娄某某、被申请人曹某某、被申请人某国际公司作为保证人对借款合同项下淄博某置业公司应承担的上述责任和义务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但被申请人淄博某置业公司仅向申请人支付了40万元利息,本金1000万元及其余利息、违约金等一直未付。4位被申请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为此,申请人崔某申请仲裁,要求对方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及自2019年6月21日至裁决书确定的宽限期内被申请人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4位担保者与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老王分析: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借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申请人在借款到期后仅支付给申请人40万元利息,其余借款利息和本金未能按约偿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淄博某置业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615000元、律师费420000元,及自2019年6月21日至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内被申请人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4位担保者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位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该案仲裁费68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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