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法院聚力“生态赋能”守护碧水蓝天
□本报记者陈道峰
通讯员王琦报道
本报讯近年来,全市法院秉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赔偿为辅”司法理念,创新环境审判机制,加大刑责治污力度,构建综合治理格局,不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综合改革向纵深发展,全力保障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驾齐驱,取得了积极成效。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及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14件,审结111件;受理一审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257件,审结250件;受理一审涉环境资源类行政诉讼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780件,审执结760件。
工作中,市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20条指导意见》,明确“从严惩处、快速办理、宽严相济”刑责治污三大原则,突出环境污染犯罪打击重点,严厉打击非法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非法采矿毁坏生态环境以及关停治污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完善专业化办案工作机制,选聘部分环保、化工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探索与法官共同组成环境保护合议庭,专门负责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理工作;构建环境资源审理“绿色通道”,坚持快立、快审、快执,提高审判质效,增强震慑效果。提高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政治敏锐性,妥善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将刑责治污与生态修复结合起来,确定对犯罪情节轻微、自觉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的,可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发生。
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构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理和管辖机制。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矿区、饮用水源地、河流、森林公园以及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内的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确定1-2个人民法庭或业务庭集中审理。建立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机制。加大环境行政诉讼及执行案件力度。妥善审执涉生态环境行政诉讼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过司法审查环保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共同维护淄博的碧水蓝天。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积极应对环境保护新形势、新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生态赋能”行动要求,更加依法准确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打赢“生态淄博”建设攻坚战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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