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篇
一、社保费减免
山东省出台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大类。
免征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2020年2月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仅适用于三项社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参保单位要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按时申报缴费。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不需要提交材料,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对单位划型无异议,申报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时,自动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2020年12月。
2020年2、3月份未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4月份完成缴纳的,不收取滞纳金。联系人:区社保中心刘颖;电话:6195929。
二、职工养老保险补缴
1.单位欠费必须补缴。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应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再办理补缴。
3.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的养老保险跨年度不能补缴。联系人:区社保中心刘颖;电话:6195929。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入:1.在本地参保后(在职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参保地开具)、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办理养老保险转入。
2.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交《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3.确认符合转移条件的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收到原参保地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资金后,将转移资金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个人账户。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1.与单位解除合同后(中断人员),持身份证、档案、保险手册、所有个人缴费原始发票等材料,核对相关信息。
2.对于欠费的单位,应办理补缴手续。参保人员自愿放弃补缴的,需写出书面申请,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欠费期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3.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申领书,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4.收到新参保地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向新参保地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同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联系人:区社保中心李金晓;联系电话:6126172。
四、退休职工认证方式
1.企业退休人员(遗属)通过手机APP进行自助认证。
操作流程:登录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温暖淄博人社”手机APP→用身份证号和姓名注册并设置密码→选择下方“人社”选项→点击“资格认证”→按照提示进行操作。
在周村区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遗属)也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就近的社区居委会或者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2.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因高龄或病残等原因行动不便,认证机构可上门认证。根据实际,也可委托亲属持委托书、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到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也可使用微信、QQ视频照片等新媒体形式进行认证。联系人:区社保中心董超;电话:6176060。
五、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的待遇
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可享受以下待遇:一是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定额1000元。二是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目前201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暂按往年标准(56730元)发放,待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予以多退少补)。三是个人账户余额部分可以全部依法继承。联系人:区社保中心董超;电话:6176060。
六、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申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
(一)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存在两地或两地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当依照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程序,将异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最后参保地后,签订《社会保险关系确认书》,办理申领待遇手续。不存在两地或两地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直接签订《社会保险关系确认书》后,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二)申领待遇需提供的资料:1、参保人员档案;2、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如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账户对账单、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等);3、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法定继承人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5、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有遗嘱的,提供经过公证的遗嘱原件和复印件;7、法定继承人银行卡(存折)原件和复印件;8、《在职职工死亡一次性待遇领取单位信息登记表》。其中,参保单位在职死亡人员提供1、2、3、8项资料;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在职死亡参保人员提供1-7项资料。联系人:区社保中心李金晓;电话:6126172。(下转八版)(上接七版)
七、享受失业金待遇
(一)享受失业金领取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及标准:1.领取失业金期限: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不足五年(1—4),每年享受3个月,缴纳失业保险5年—9年享受18个月,缴纳失业保险10年及10年以上的,享受24个月。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金期限应于前次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重新失业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应领取未领取完的失业金。2.失业金标准: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从2020年2月起,淄博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90%。当前执行的标准是周村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是1730元/月,即每人每月为1557元,单亲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失业金的标准上增加40%。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从2月14日起开通网上申请失业保险金业务。失业人员可通过访问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申领失业保险金。联系人: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刁春梅;电话:6126172
八、一般企业稳岗返还
(一)一般企业申请条件:1.必须是企业,不包括缴纳企业保险的民办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2.满足以下条件: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②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③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裁员率等于上年度裁员人数除以上年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不包括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低于淄博市或山东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以高值为基准,今年为5.5%,30人(含30人)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④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3.以下情况不能申请:①严重违法失信企业;②破产企业;③僵尸企业。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条件:除符合一般企业政策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2018年和2019年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2019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在30%至70%范围内。
(三)补贴额度1.一般企业:上年度单位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的费的50%。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区县(市、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联系人: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高云岭;电话:6195427
九、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一)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2、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证书批准日期后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区县(市属参保企业职工到企业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3、企业在职职工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人社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所列的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和5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标准:1、职工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标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分别是1000元、1500元和2000元。2、职工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标准为:准入类证书,不分级别的为2000元;分两个级别的,按级别高低分别为2000元、1500元。评价类证书,按高级、中级和初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
(三)其他事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同等级可分别申请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四)办事流程:1.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全程利用网上系统进行。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条件的企业职工可通过“技能提升补贴申报”功能模块(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个人服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后自行提交申请。2.对于5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目前还不能进行网上申请,携带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区县(市属参保企业职工到企业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实施人工办理。联系人: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刁春梅;电话:6160107
十、工伤保险待遇
(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工伤职工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被认定为工伤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期间待遇: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内,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康复费由社保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辅助器具的,发生符合支付标准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社保支付。职工治疗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每天12元定额由社保支付。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市有关规定,由社保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费用由企业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不低于本区最低工资标准。2.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的标准,由社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五级22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标准,由社保支付。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标准基础上加发5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36个月、六级30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伤残津贴:被认定为1-4级的,一级按本人工资的90%、二级按本人工资的85%、三级按本人工资的80%、四级按本人工资的75%由社保按月支付。被认定为5-6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按本人工资的70%、六级按本人工资的60%由单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由社保支付;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由社保支付;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由社保支付。4.因公死亡补偿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保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社保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配偶按40%、其他亲属按30%的标准由社保支付。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联系人: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王宁;电话:6160107
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周村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标准: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共12个档次,分别为每年缴费100元补30元,缴费300元补40元,缴费500元补60元,缴费600元补60元,缴费800元补70元,缴费1000元补80元,缴费1500元补100元,缴费2000元补110元,缴费2500元补120元,缴费3000元补130元,缴费4000元补140元,缴费5000元补150元。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对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含已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区政府每年为其代缴300元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3.参保缴费提供材料及办理手续:初次参保人员,需持户口薄、二代身份证、代扣银行卡到户口所在村居办理参保手续。
4.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居民养老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重度残疾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
5.居民养老金计发标准: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目前,周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8元,65-74周岁待遇领取居民加发5元养老金,75周岁(含)以上加发10元养老金。此标准将根据上级规定适时调整。对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农村独女户夫妻符合领取条件的,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其中,对独生子女伤残和农村独女户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对农村其他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双女家庭补助标准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复退军人按服役年限每服役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
6、参保人员死亡,其保险关系需注销: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依法继承。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的,自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800元,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不再享受丧葬补助金政策。联系人: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王玉川;电话:6176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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