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政策篇

今日周村 2020-04-09 23:43 大字

一、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领条件:对首次在周村区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镇(街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2.补贴标准:1.2万元。联系人:区劳动就业保障服务中心企管科尹虹霞;电话:6037369。

二、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申领条件: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通过银行代发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不含劳务派遣用工),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已在其他单位申领过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或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不在补贴申请范围内。

2.补贴标准:每个岗位2000元。联系人:区劳动就业保障服务中心企管科尹虹霞;电话:6037369。

三、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1.申领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淄博市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创业(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交纳房租),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两类实体注册时间须在2015年9月7日之后),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且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同一创业者在淄博市注册多个创业实体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2.补贴标准:按照小微企业每年每户5000元、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2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期限为2年。联系人:区劳动就业保障服务中心企管科尹虹霞;电话:6037369。

四、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领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2016年12月26日以后在周村区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镇(办)人社所进行个体经营就业登记,经营者个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费或在创办个体工商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与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不得重复领取。

2.补贴标准:每户5000元。联系人:区劳动就业保障服务中心企管科尹虹霞;电话:6037369。

五、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

1.申领条件:2020年2月起,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

2.补贴标准: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联系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就业促进科崔浩乾;电话:6195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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