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中院公开宣判一起产品责任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本报讯近日,淄博中院审结中院受理的首起涉食品消费领域产品责任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并进行了公开宣判。公益诉讼起诉人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侯某等六被告生产、销售假冒食盐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淄博中院审理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4月,没有生产、经营食用盐资质的被告侯某用工业盐制作假冒食盐进行销售,侯某将其中部分自行在集市上出售,部分出售给没有食盐经营资质的被告庞某某,又通过庞某某相继出售给经营调味品的韩某某等人,最终由酒店、饭店和个体消费者购入。上述假冒食盐中共销售至消费者市场6.78吨,消费者购买金额共计10745元。六被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的行为构成对食品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对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中院依法判令六被告在各自销售食盐数量范围内,按照消费者所付价款十倍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金107450元并在山东省省级以上报刊等媒体上赔礼道歉。
该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组织庭前会议,并邀请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数次合议后作出裁判。(陈道峰李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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