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营运期间擅自从事客运经营者按照非法营运顶格处罚
本报讯1月28日,市交通运输局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在暂停营运期间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一经查实,按照非法营运顶格处罚。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第2号通告》要求,阻断因从事客运的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途径,有效确保市民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知明确要求:在暂停营运期间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一经查实,按照非法营运顶格处罚;因擅自经营造成疫情传播的,一经查实,移送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知要求,各相关运输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第2号通告》要求,确保应停尽停;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在此期间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联防联控落实到位。(姜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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