拧紧“安全阀”确保饮水无忧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淄博日报 2020-01-22 07:28 大字

□本报记者王黎明

通讯员张灿报道

本报讯1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联合召开《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通报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据介绍,《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总则、卫生管理、应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已于2019年12月29日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5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市、区县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细化了各相关部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方面的具体职责,规定了供水单位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主体责任。为保障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落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针对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城乡发展不均衡问题,《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公共供水事业投入,提升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供水能力,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推进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优先发展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

为确保水质达标,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办法》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以及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明确提出了供水卫生要求,明确了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主体责任和卫健部门的监管责任。农村特别是南部山区许多村庄的小型集中式供水,由于村集体经济薄弱无法做到,为此设定了例外性规定,规定达不到要求的村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无力委托检验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在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业监管方面,《办法》对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安装、原水使用、水处理材料更换、出水水质检测、尾水回收利用、信息公示等方面,专门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为增强执行刚性,《办法》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设备选址、设计、安装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设备安装不符合卫生要求;未办理用水开户手续,擅自接水或者擅自使用转供水;未及时公示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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