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相关法律知识解读

淄博日报 2019-12-20 01:35 大字

一、非法集资界定标准和涉及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二、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使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二是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三、非法集资的风险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到的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淄博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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